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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-長沙元德電子科技
2018-07-09 01:07:21
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
1 方法提要
煤炭質量抽查單位從被 抽查批煤中采取一個或數個總樣,然后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,以被抽查單位的報告值 (3.2) 與抽查單位的檢驗值 (3.1) 進行比較,對被抽查批煤的 質量進行評定。
2 檢驗項目
2.1 原煤、篩選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煉用精煤):
檢驗發熱量(或灰分)和全硫。
2.2 冶煉用精煤:
檢驗全水分、灰分和全硫。
3 煤樣的采取、制備和化驗
3.1 采樣、制樣和化驗人員
采樣、制樣和化驗人員應經過專門的煤炭采樣、制樣和化驗技術培訓,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。
3.2 煤樣的采取
3.2 .1 采樣機械
應符合以下要求:
a) 采樣器開口尺寸應不小于被采樣煤最大粒度的 2.5 倍;
b) 移動煤流采樣 器應能截取一煤流全斷面作為一子樣;靜止煤采樣器采取的子樣質量 應符合 GB475-1996 的要求;
c) 經有資格的部門鑒定采樣無系統誤差、精密度達到 GB475-1996 要求。
3.2 .2 采樣地點
煤樣應從被抽查單位銷售或待銷煤炭中,在移動煤流或火車、汽車載煤中采取,一般不 直接在煤堆和 輪船載煤中采取,而應在堆(裝)煤和卸煤過程中、從轉運煤流或小型轉運工具如汽車載煤中采取。在特殊情況下 ,可從煤堆上分層采取,也可從高度小于 2m 的煤堆上 直接采取。
3.2 .3 采樣基數
抽查煤樣的采樣基數一般為 1000t 或一個發運批量。在采樣基數小于 1000t 時,至少應為一個作業班的生產、堆存或運輸量。在用被抽查單位的測定值進行質量評定時,抽查單位和被抽查單位的采樣單元應相同。
3.2 .4 采樣方法
3.2 .4.1 煤樣按 GB475-19 96 規定采取。當采樣基數小于和等于 lOOOt 時,采取 1 個 總樣;大于 1000t 時,可采取 1 個或多個總樣。
3.2 .4.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 GB475-1996 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原則:
a) 在火車頂部采 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,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 的對角線、不 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,并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最近的距離內 錯開;采取洗煤(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) 煤樣時,子樣的起始位置應隨機錯開。
b)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,根據 每車子樣數目,按 a )條所述方法將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 樣的子樣錯開。
3.2 .4.3 采樣應由抽查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,并參照附錄 A (資料性附錄)作好記錄。
3.3 煤樣的制備
3.3 .1 煤樣按 GB474-1996 和有關測 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。
3.3 .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,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,可用堆錐四分法進行縮分。
3.3 .3 全水分煤樣在一般分析煤樣的制備過程中抽取。制樣過程中應避免水分損失。
3.3 .4 煤樣可在采樣后就地制成實驗室煤樣、帶回抽查單位進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樣
3.4 煤樣的化驗
3.4 .1 全水分按 GB / T211 測定。
3.4 .2 一般分析煤樣的水分和灰分按 GB/T212 測定。
3.4 .3 發熱量按 GB / T213 測定。
3.4 .4 全硫按 GB / T214 測定。
4 煤炭質量的評定
4.1 質量評定指標
4.1 .1 原煤、篩選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煉用精煤),以干基高位發熱量(或干基灰分)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。
4.1 .2 冶煉用精煤,以全水分、干基灰分和干 基全硫作為質最評定指標。
4.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
商品煤質量抽查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 1 、表 2 和表 3 所示。
表 l 灰分和發熱量允許差
|
|
灰分(以檢驗值計) |
允許差 |
|
|
⊿ Ad / % |
⊿ Qhr.d/(MJ/kg) |
||
|
|
>20.00~40.00 |
-2.82 |
+1.12 |
|
非冶煉用精煤 |
|
1.13 |
|
|
其他洗煤 |
|
212 |
|
|
冶煉用精煤 |
|
一 1.ll |
|
|
注 1 :△ A a為灰分(干基)允許差, |
|||
4.3 質量評定
4.3 .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
4.3 .1.1 按被抽查單位報告的測定 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:被抽查單位的報告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的差值,滿足下述條件時,該項質量指標評為合格;否則評為不合格。
a) 灰分 (Ad) 表 2 全水分允許差
(報告值一檢驗值)≥表 1 規定值
b) 發熱量 (Qgr.d)
(報告值一檢驗值)≤表 l 規定值
|
煤的品種 |
允許差(報告值-檢驗值)/ % |
|
冶煉用精煤 |
-1.1 |
c) 全水分 ( Mt)
(報告值一 檢驗值) ≥表 2 規定值
d) 全 硫 (St.d)
(報告值-檢驗值) ≥表 3 規定值
表 3 全硫允許差
|
煤的品種 |
全硫(以檢驗值計) S t.d/% |
允許差(報告值-檢驗值)/% |
|
|
<1.00 |
-016 |
|
|
<1.00 |
-0.17 |
4.3 .1.2 按貿易合同約 定值或產品標準(或規格)規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 評定:以被抽 查單位報告的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(或規格)規定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、 按 4.4.3 .1.1 規定進行評定,但各項指標的實際允許差按式 (1) 修正:
T=To /√2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(1)
式中: T- 實際允許差, % 或 MJ/kg ;
To — 表 1 、表 2 和表 3 規定的允許差, % 或 MJ/kg 。
注 1 :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(或規格)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,全水分、灰分和全硫取約定值或規定值的上限值為被抽查單位報告值,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。
4.3 .2 批煤質量評定
4.3 .2. 1 原煤、篩選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煉用精煤):以灰分計價者,干基灰分和干 基全硫都合格,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;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。以發熱最計價者,干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,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。
4.3 .2.2 冶煉用精煤:全水分、灰分和全硫三項都合格,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,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。
5 抽查報告
抽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:
a) 抽查單位名稱、地址;
b) 被抽查單位名稱、地址;
c) 采樣時間、地點、氣候狀況和人員;
d) 抽查產品品種、規格和數量;
e) 樣品數量,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、子樣數量和質量;
f)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準;
g) 試驗數據;
h) 質量評定結論;
i) 主要檢驗人員、審查人員、批準人員。
